最高法院发布二五改革纲要(全文)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04-19 23:14:49 / 个人分类:司法文献
发表时间:2005-11-7 9:12:00 阅读数次: 1073
人民法院启动新一轮全面改革 50项措施将司法改革推向新阶段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针对当前我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系统部署法院改革各项措施,从而启动了人民法院新一轮的全面改革。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就二五改革纲要答本报记者问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82744 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 2005年10月26日
□建立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统一司法尺度准确适用法律 □提出6项措施,改革和完善执行体制与工作机制,求解“执行难” □改革诉讼程序,体现程序公正 □死刑核准权将统一收归最高法院行使 □五策并举全面改革审委会
“二五”改革纲要是继1999年的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又一个综合性改革文件。2002年,在“一五”改革纲要顺利实施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即开始了“二五”改革纲要的起草。经过3年多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形成了涉及8个方面的50项改革措施。
“二五”改革纲要确定的2004年至2008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基本任务和目标是:改革和完善诉讼程序制度,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权威;改革和完善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执行机构,完善执行程序,优化执行环境,进一步解决“执行难”;改革和完善审判组织和审判机构,实现审与判的有机统一;改革和完善司法审判管理和司法政务管理制度,为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责提供充分支持和服务;改革和完善司法人事管理制度,加强法官职业保障,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改革和加强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和接受外部监督的各项制度,完善对审判权、执行权、管理权运行的监督机制,保持司法廉洁;不断推进人民法院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的现代司法制度。“二五”改革纲要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改革和完善诉讼程序制度。这一领域将采取的具体改革措施主要包括:改革和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和复核程序,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改革刑事证据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障人权和无罪推定原则;改革民事管辖制度,克服跨地区民事案件中的不当干扰问题;改革行政诉讼制度,特别是解决行政诉讼中的管辖问题,从制度上排除干预行政审判的各种因素;改革庭前程序,探索建立规范的民事诉讼简化程序和小额诉讼制度,提高诉讼效率;与有关部门共同探索新的纠纷解决方式,促进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依法扩大审判公开的范围,增加法院各项工作的透明度;改革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制度,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既判力。
二是改革和完善审判指导制度与法律统一适用机制。这一领域中将采取的改革措施主要包括:制定死刑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的量刑指导意见,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改革案件请示的做法,对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实行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报请上级法院审理的制度;规范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建立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改革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程序,对司法解释的立项、起草、审查、协调、公布、备案实行统一组织,定期对司法解释进行清理、修改、废止和编纂;建立法院与法院之间、法院内部各审判机构之间、审判组织之间的法律适用协调机制,统一司法尺度,准确适用法律。
三是改革和完善执行体制与工作机制。这一领域中将采取的改革措施主要包括:建立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体制,充分发挥执行权的整体功能;把执行程序中发生的实体争议事项的解决交由审判机构办理,真正实现审执分立,维护执行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执行程序,积极推进强制执行立法进程,规范各类执行主体的行为;建立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和其他执行督促机制,公开执行信息,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改革和完善执行管辖制度,探索执行工作新方法,确保胜诉的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改革和完善审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程序,加大对不履行生效裁判、妨碍执行行为的司法制裁力度。
四是改革和完善审判组织与审判机构。这一领域中将采取的改革措施主要包括:改革审判委员会的组织制度和程序制度,完善审委会审理案件的程序,切实做到审理与裁判的有机统一;审委会委员可以直接组成合议庭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全面发挥审委会的作用;建立法官依法独立判案责任制,要求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逐步实现合议庭、法官负责制;健全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充分发挥陪审制度的功能;改革和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密切人民法庭与社会的联系,加强管理和物质保障。
五是改革和完善司法审判管理与司法政务管理制度。这一领域中将采取的改革措施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审判管理制度,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建立、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统一管理模式,建立随机分案制度;改革完善司法技术管理制度,发挥司法技术人员的司法辅助功能;改革司法统计制度,建立科学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扩大公开数据的范围;改革庭审活动记录方式,使用录音、录像或者其他技术手段记录法庭活动,充分发挥庭审记录在诉讼活动和管理工作过程中的作用。
六是改革和完善司法人事管理制度。这一领域中将采取的改革措施主要包括:推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和其他各类人员的专业化建设,逐步建立法官助理制度;与有关部门协商推动建立适合法官职业特点的任职制度,适当延长专业水平较高的资深法官的退休年龄;根据人民法院的管辖级别、管辖地域、案件数量、保障条件等因素,研究制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员额比例方案;改革法官遴选程序和选任机制,探索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实行法官统一招录并统一分配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的制度;逐步推行上级人民法院法官主要从下级人民法院优秀法官中选任以及从其他优秀法律人才中选任的制度;建立法官任职前培训制度,改革在职法官培训制度,改革培训内容、方式、管理制度以及法官培训机构的师资选配方式;落实法官法的规定,推动建立和完善适合法官职业特点的任用、晋升、奖励、抚恤、医疗保障和工资、福利、津贴制度,在确定法官员额基础上逐步提高法官待遇。
七是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内部监督与接受外部监督的制度。这一领域中将采取的改革措施主要包括:在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判案的前提下,建立科学、统一的审判质量和效率评估体系;改革法官考评制度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考核制度,发挥法官考评委员会的作用;建立健全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法官惩戒制度,改革惩戒案件审理程序,保障受到投诉或查处法官的正当权利;完善人民法院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监督的方式、程序,落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制度;规范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的关系,建立既能让社会全面了解法院工作、又能有效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新机制。
八是继续探索人民法院体制改革。这一领域中将采取的改革措施主要包括:探索人民法院的设置、人财物管理体制改革,为人民法院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组织保障和物质保障;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探索建立人民法院的业务经费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的体制的可行性,研究制定基层人民法院的经费基本保障标准;与有关部门配合,改革现行铁路、林业、石油、农垦、矿山等部门、企业管理法院人财物的体制;完善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组织机构,探索在具备条件的大城市开展设立少年审判新机构的试点工作。
2004年以来,“二五”改革纲要所确定的一些改革措施已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文件中开始部署实施。“二五”改革纲要的颁布,必将把全国法院的司法改革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作者:陈永辉 发布时间:2005-10-27 08: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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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对2004至2008年期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总体目标、基本原则、重要措施作了全面部署。为正确理解“二五”改革纲要的精神,本报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
记者:去年和今年,肖扬院长曾两次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发布的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今天,“二五”改革纲要终于发布了。请您介绍一下起草“二五”改革纲要的背景情况。
负责人:2002年,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实施工作进入最后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对“一五”改革纲要的实施情况经过广泛、深入调研之后认为,“一五”改革纲要规定的大部分改革任务已经基本完成,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时也有一些改革措施需要进一步深化、完善,个别改革只是刚刚起步,因条件限制还没有全面展开。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又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亟待解决,因此需要继续深化改革。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目标,提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并从七个方面部署了我国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包括机构改革、管理体制改革、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履行职能改革、诉讼程序改革、执行体制改革、队伍建设改革等重要内容。这为推进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创造了新的机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起草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基础。
去年年底,为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作了重要部署,其中大部分改革内容与人民法院的工作相关,而且有一些重要改革措施确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实施。《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起草工作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继续进行修改并完成的。
记者:据了解,最高法院早在2002年初就启动了“二五”改革纲要的起草工作,到今天发布已历时三年半,可见最高法院对司法改革的重视与慎重。能否请您介绍一下起草过程。
负责人: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成立起草小组,开始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起草工作,并初步拟定了改革的主要内容。党的十六大以后,特别是2003年5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参与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意见的起草和论证,同时也加快了“二五”改革纲要的起草工作。2003年10月以后,起草小组先后在上海、广西、北京等地召开了由若干地方法院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地方法院对“二五”改革纲要起草的意见,并形成了纲要草案。2004年4月,经院党组讨论决定,将“二五”改革纲要草案下发各高级人民法院征求意见。之后,起草小组又将修改稿提交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会议、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等会议讨论,并广泛听取了知名学者、专家的意见。几经修改、数易其稿之后,“二五”改革纲要草案基本成熟。但是,为了使“二五”改革纲要切实成为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的具体举措,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按计划于2004年发布这一文件。2004年底,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出台后,起草小组根据中央的精神又反复对“二五”改革纲要草案进行了全面修改,使它真正成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方案,系统部署法院改革的一个纲领性文件。
记者:“二五”改革纲要的基本任务和目标是什么?
负责人:确定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目标和任务,必须考虑我国现代司法制度建设所面临的形势,考虑党和人民对司法制度的要求,考虑国家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考虑“一五”改革纲要的实施情况。因此,我们将“二五”改革纲要的基本任务和目标确定为:改革和完善诉讼程序制度,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权威;改革和完善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执行机构,完善执行程序,优化执行环境,进一步解决“执行难”;改革和完善审判组织和审判机构,实现审与判的有机统一;改革和完善司法审判管理和司法政务管理制度,为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责提供充分支持和服务;改革和完善司法人事管理制度,加强法官职业保障,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改革和加强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和接受外部监督的各项制度,完善对审判权、执行权、管理权运行的监督机制,保持司法廉洁;不断推进人民法院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要求的现代司法制度。
记者:死刑复核程序改革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热点问题。“二五”改革纲要中对此是如何体现的?
负责人: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人民法院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绝对不允许出错。为确保死刑的正确适用,我国刑诉法专门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要求所有死刑立即执行案件都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这项法律规定没有落实到位,尚有部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授权高级法院核准。这种做法一是不符合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二是不利于保证死刑案件审判质量。在这次改革中,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党和国家关于尊重与保障人权及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精神,决定改变目前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做法,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死刑核准权的收回,对于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统一死刑适用标准、落实宪法保障人权的规定无疑具有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将对全国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因此,“二五”改革纲要提出,改革和完善死刑复核程序,落实有关法律的规定和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并制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司法解释。为了确保正确适用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同时还要对死刑案件的一审、二审程序进行改革,纲要规定,改革和完善死刑案件的审判程序。基于“二五”改革纲要提出的改革要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将更加繁重,任务将更为艰巨,因此务必要做好充分准备,克服各种困难,坚决落到实处。
记者:自人民法院开展审判方式改革以来,法律界对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褒贬不一。“二五”改革纲要对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是如何规定的?
负责人: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多年来,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审判经验、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统一司法标准、保证办案质量、实现司法公正以及抵御不良司法环境对公正司法的干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变化了的形势需要,应当加以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级人民法院经验的基础上,在“二五”改革纲要中对此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由会议制改为审理制;二是改革审理案件的方式和程序;三是改革表决机制,把不同意见记录在案;四是改革审判委员会成员的结构,确保高水平的资深法官能够进入审判委员会;五是健全审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审判委员会除了以全体会议的方式审理案件外,审判委员会委员也可以自行组成或者与其他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
记者:“二五”改革纲要对于审判监督制度的改革是如何规定的?
负责人:审判监督程序的合理设计,既关系到当事人申诉权利的正当行使,又关系到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和司法权威。改革的重点是保护申请再审当事人的权利。完善申请再审程序,确保申请再审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再审,摒弃采取上访的方法,通过非正常渠道进入再审。由于现行审判监督制度存在提起再审程序的理由过于宽泛、再审程序的时限不明确、再审案件的启动主体过多等方面的问题,从而不可避免地形成了无限申诉、无限抗诉、无限再审的局面,既难以满足人民群众依法实现申诉权利的要求,又严重影响国家的司法权威。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积极向立法机关提出制定《关于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立法建议》,并抓紧起草制定关于审理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的司法解释。与此同时,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审监制度改革,为最终从立法上改革诉讼程序结构积累经验。为此,“二五”改革纲要提出着重探索建立民事、行政案件再审之诉制度,明确申请再审的条件和期限、案件管辖、再审程序等事项,从制度上保证当事人能够平等行使诉讼权利。
记者:解决“执行难”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二五”改革纲要中都有哪些新的改革措施?
负责人:中央1999年11号文件下发后,执行体制和执行工作机制改革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统一协调、统一管理的执行体制究竟如何建立,执行过程中的实体争议由哪个机构解决,执行机构如何设置,执行人员如何管理,执行救济程序和执行监督程序如何完善,如何建立执行督促机制并充分发挥作用等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较好解决。为此“二五”改革纲要规定,执行程序中发生的实体争议事项应当交由审判机构解决,真正实现审执分立,维护执行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和其他执行督促机制,公开执行信息,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改革和完善执行管辖制度,探索执行工作新方法,确保胜诉的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改革和完善审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程序,加大对不履行生效裁判、妨碍执行行为的司法制裁力度。
记者:我们注意到,除了诉讼程序、执行制度、法官制度、司法管理等几个“常规性”的改革领域外,“二五”改革纲要中特别增加了“改革和完善审判指导制度和法律统一适用机制”一节,提出了5项改革措施。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负责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宪法原则,也是法治社会的一个根本特征。这一原则不仅应当体现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而且也是建立相关制度和机制的依据。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方面,人民法院除了在审判具体案件时严格适用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外,还应当有一些制度和机制来协调、统一法院与法院之间、法院内部各个审判组织、审判机构之间在适用法律方面的认识和观点。这一点与依法独立审判并不矛盾,反而能够维护司法部门的整体形象,树立公众对法治的信心,提高司法公信。因此,在“二五”改革纲要中我们特别对量刑指导意见、案件请示、指导性案例、司法解释、统一法律见解等制度和机制的建立、完善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指导性案例在我国早已有之,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系统化、制度化。“二五”改革纲要第一次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特有的案例指导制度,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这里所说的案例指导制度不同于英美法系的“遵循先例原则”,而与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判例制度相似。通过改革,我们要逐步探索建立起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又例如,案件请示的做法,尽管这种做法对解决疑难个案、统一司法尺度确实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由于这种制度不符合司法的正当程序,缺乏法律依据,一直受到法律界的质疑和批评。“二五”改革纲要要求,逐步取消目前的案件请示做法,把案件请示制度改造成为对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实行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报请上级法院审理的制度。
记者:“二五”改革纲要规定了50项改革措施,全国法院的改革任务十分繁重。最高人民法院将如何组织落实?
负责人: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是一个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和不断推动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的过程。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本纲要的要求,深入研究和把握司法客观规律,深刻理解和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以改革的思维推进司法改革;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完善协调机制,健全相关制度,周密组织,妥善安排,认真落实;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强理论指导,加强对具体改革方案的论证,把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作为检验改革效果的基本标准,确保改革顺利和健康发展;要坚持依法改革,通过改革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切实防止自发改革和违法改革。为确保本纲要的正确、统一、有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将就各项改革措施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自上而下,统一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将指定专门部门负责“二五”改革纲要的落实,协调和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各地法院的改革工作,研究和解决“二五”改革纲要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改革目标的实现提供组织和机制上的保障。我们相信,在中央的正确领导和人大的正确监督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一定能够取得成功。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5]18号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党的十五大关于推进司法改革的要求,制定并发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对1999-2003年全国法院的司法改革作了统一部署。5年多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基本完成了各项改革任务,初步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审判方式,为司法公正提供了一定制度保障;基本理顺了我国的审判机构,完善了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体系,使法院组织制度更加合理化;扩大了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审判权限,为实现审与判的有机统一打下了基础;实施了法院执行工作新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问题,并为深化体制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确立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目标,合理配置司法人力资源,使人民法院的整体司法能力明显提高;加速了司法装备现代化建设,全国大部分法院的基本建设和物质保障有了较大改善。
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特别是2004年底,党中央对今后一段时期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目前,相对滞后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已经不能适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日益增长的需求,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既面临着不可多得的历史机遇,又面临着多方面的严峻挑战,而这些挑战为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任务,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各项改革,完善人民法院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现制定《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
2004年至2008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基本任务和目标是:
改革和完善诉讼程序制度,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权威;改革和完善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执行机构,完善执行程序,优化执行环境,进一步解决"执行难";改革和完善审判组织和审判机构,实现审与判的有机统一;改革和完善司法审判管理和司法政务管理制度,为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责提供充分支持和服务;改革和完善司法人事管理制度,加强法官职业保障,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改革和加强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和接受外部监督的各项制度,完善对审判权、执行权、管理权运行的监督机制,保持司法廉洁;不断推进人民法院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的现代司法制度。
推进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从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把握法院司法改革的政治方向;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保持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特征;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维护法制统一,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权威;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实现司法公正,方便群众诉讼,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司法客观规律,体现审判工作的公开性、独立性、中立性、程序性、终局性等本质特征;坚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借鉴国外司法改革的有益成果。
2004年至2008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一、改革和完善诉讼程序制度
l、改革和完善死刑案件的审判程序。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除了被告人认罪或者控辩双方对证据没有争议的外,证人和鉴定人应当出庭。2006年以后,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死刑案件,均应当开庭审理,相关证人和鉴定人应当出庭。
2、改革和完善死刑复核程序。落实有关法律的规定和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并制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司法解释。
3、改革刑事证据制度,制定刑事证据规则,依法排除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辞证据,强化证人、鉴定人出庭,进一步落实保障人权和无罪推定原则,并适时提出刑事证据方面的立法建议。
4、改革民事案件管辖制度。改变单纯以诉讼标的金额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改革跨地区民事案件的管辖方式,建立诉讼标的金额与当事人所属地区相结合的一审案件管辖制度,加强提级管辖、指定管辖等规定的适用。逐步做到高级人民法院不审理不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第一审案件。
5、改革和完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从制度上排除干预行政审判的各种因素。改革和完善行政诉讼程序,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积累经验,并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6、继续探索民事诉讼程序的简化形式,在民事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建立速裁程序制度,规范审理小额债务案件的组织机构、运行程序、审判方式、裁判文书样式等。
7、加强和完善诉讼调解制度,重视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工作,依法支持和监督仲裁活动。与其他部门和组织共同探索新的纠纷解决方法,促进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8、改革和完善庭前程序。明确庭前程序与庭审程序的不同功能,规范程序事项裁决、庭前调解、审前会议、证据交换、证据的技术审核等活动,明确办理庭前程序事务的职能机构和人员分工。
9、改革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监督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司法既判力。探索建立再审之诉制度,明确申请再审的条件和期限、案件管辖、再审程序等事项,从制度上保证当事人能够平等行使诉讼权利。
10、进一步落实依法公开审判原则,采取司法公开的新措施,确定案件运转过程中相关环节的公开范围和方式,为社会全面了解法院的职能、活动提供各种渠道,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和其他工作的透明度。
二、改革和完善审判指导制度与法律统一适用机制
11、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制定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毒品等犯罪适用死刑的指导意见,确保死刑正确适用。研究制定关于其他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并健全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12、改革下级人民法院就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做法。对于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审理。
13、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等。
14、改革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程序,进一步提高司法解释的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的立项、起草、审查、协调、公布、备案等事项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协调,并定期对司法解释进行清理、修改、废止和编纂。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将司法解释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制度。
15、建立法院之间、法院内部审判机构之间和审判组织之间法律观点和认识的协调机制,统一司法尺度。进一步建立健全确保人民法院统一、平等、公正适用法律的其他有效方式。
三、改革和完善执行体制与工作机制
16、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执行体制。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监督和指导全国法院的执行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本地区的执行工作。
17、深化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定执行依据的执行事项,以及刑事案件判决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含财产刑)。对执行过程中需要通过审理程序解决的实体争议事项,应当由执行机构以外的审判组织审理,必要时可以设立专门的审判机构。建立执行案件当事人和案外人对于执行机构就重要程序事项所作决定申请复议等救济途径。
18、改革和完善执行程序,加强执行司法解释工作,积极推进强制执行立法进程,规范各类执行主体的行为。
19、建立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执行督促机制,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通过公开执行信息,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执行公正。
20、改革和完善执行管辖制度,以提高执行效率,节约执行成本,排除各种干扰,确保胜诉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得以实现。
21、探索执行工作新方法。与有关部门配合,对不履行执行依据所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实行财产申报、强制审计、限制出境、公布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
22、改革和完善审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程序制度,并加大对不履行生效裁判、妨碍执行行为的司法制裁力度。
四、改革和完善审判组织与审判机构
23、改革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设刑事专业委员会和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在审判委员会中设刑事专业委员会和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改革审判委员会的成员结构,确保高水平的资深法官能够进入审判委员会。改革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程序和方式,将审判委员会的活动由会议制改为审理制;改革审判委员会的表决机制;健全审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24、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自行组成或者与其他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
25、进一步强化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的审判职责,明确其审判管理职责和政务管理职责,探索建立新型管理模式,实现司法政务管理的集中化和专门化。
26、建立法官依法独立判案责任制,强化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审判职责。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逐步实现合议庭、独任法官负责制。
27、全面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健全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制定关于保障人民陪审员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司法解释,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
28、改革和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落实人民法庭直接受理案件、进行诉讼调解、适用简易程序、执行简单案件等方面的制度,密切人民法庭与社会的联系,加强人民法庭的管理和物质保障,提高人民法庭的司法水平。
五、改革和完善司法审判管理与司法政务管理制度
29、建立健全审判管理组织制度,明确审判管理职责,建立并细化与案件审理、审判权行使直接相关事项的管理办法,改善管理方式,建立案件审判、审判管理、司法政务管理、司法人事管理之间的协调机制,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30、健全和完善科学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逐步做到同一级别的法院实行统一的审判流程管理模式。在考虑案件类型、难易程度等因素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随机分案制度。
31、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管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配备法医等司法技术人员,发挥其司法辅助功能。
32、改革司法统计制度,建立能够客观、真实反映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情况并适应司法管理需要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扩大公开数据的范围,加强统计信息的分析和利用。
33、改革庭审活动记录方式,加强信息技术在法庭记录中的应用,充分发挥庭审记录在诉讼活动和管理工作过程中的作用。有条件的法院可以使用录音、录像或者其他技术手段记录法庭活动。
六、改革和完善司法人事管理制度
34、推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司法技术人员等分类管理办法,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和其他各类人员的专业化建设。建立符合审判工作规律和法官职业特点的法官职务序列。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法官助理制度。
35、落实法官法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协商,推动建立适合法官职业特点的任职制度。在保证法官素质的前提下,适当延长专业水平较高的资深法官的退休年龄。
36、根据人民法院的管辖级别、管辖地域、案件数量等因素,研究制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员额比例方案
37、改革法官遴选程序,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选任机制。探索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实行法官统一招录并统一分配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的制度。逐步推行上级人民法院法官主要从下级人民法院优秀法官中选任以及从其他优秀法律人才中选任的制度。
38、加强不同地区法院之间和上下级法院法官的交流任职工作,推进人民法院内部各相近业务部门之间的法官交流和轮岗制度。
39、建立法官任职前的培训制度,改革在职法官培训制度。初任法官任职前须参加国家法官学院或者其委托的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改革法官培训的内容、方式和管理制度,研究开发适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培训课程和培训教材,改革法官培训机构的师资选配方式。
40、落实法官法的规定,推动适合法官职业特点的任用、晋升、奖励、抚恤、医疗保障和工资、福利、津贴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确定法官员额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法官待遇。
七、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内部监督与接受外部监督的制度
41、建立科学、统一的审判质量和效率评估体系。在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判案的前提下,确立科学的评估标准,完善评估机制。
42、改革法官考评制度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考核制度,发挥法官考评委员会的作用。根据法官职业特点和不同审判业务岗位的具体要求,科学设计考评项目,完善考评方法,统一法官绩效考评的标准和程序,并对法官考评结果进行合理利用。建立人民法院其他工作的评价机制。
43、建立健全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法官惩戒制度,制定法官惩戒程序规则,规范法官惩戒的条件、案件审理程序以及救济途径等,保障受到投诉或查处法官的正当权利。
44、完善人民法院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监督的方式、程序,健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批评、建议的制度,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法院审判以及人民法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等制度。
45、落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制度。
46,规范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的关系,建立既能让社会全面了解法院工作、又能有效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新机制。人民法院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社会和媒体通报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情况,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八、继续探索人民法院体制改革
47、继续探索人民法院的设置、人财物管理体制改革,为人民法院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组织保障和物质保障。
48、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探索建立人民法院的业务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保障、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的体制。研究制定基层人民法院的经费基本保障标准。
49、配合有关部门改革现行铁路、林业、石油、农垦、矿山等部门、企业管理法院人财物的体制。
50、完善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组织机构,在具备条件的大城市开展设立少年法院的试点工作,以适应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特殊需要,推动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
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是一个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和不断推动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的过程。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本纲要的要求,深入研究和把握司法客观规律,深刻理解和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以改革的思维推进司法改革;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完善协调机制,健全相关制度,周密组织,妥善安排,认真落实;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强理论指导,加强对具体改革方案的论证,把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作为检验改革效果的基本标准,确保改革顺利和健康发展;要坚持依法改革,通过改革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切实防止自发改革和违法改革。为确保本纲要的正确、统一、有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将就各项改革措施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自上而下,统一实施。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正确理解本纲要确立的改革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目标、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狠抓落实,务求实效,不断将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稳步推向前进,为建设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司法制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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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2008-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