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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震后重建工作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教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6-04 10:41:44 / 个人分类:佳作推荐

老师:

   你好。我是西政研究生部2006级诉讼法的学生。

   我是都江堰人。称得上幸运的是,家人和朋友在这次地震中都还算平安。这次党和国家政府给予了灾民莫大的帮助和鼓舞,甚至在学校的我,也因为老师和同学的关怀而感激涕零。但是通过和家人的联系,关于救灾过程和安抚工作,我知道了一些与网络、媒体报道不太相同的地方,也了解了一些灾区人民不为外人所知的想法。特别是对于目前成都市政府在灾后仅十日发出的《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都江堰市城镇居民住房灾毁救助安置工作的意见》,家乡人民普遍不满。我受托向沈老师请教关于该文件的一些法律问题。

     姑且不论目前都江堰政府对房屋的危险评估不客观的传言,也暂不考虑当地关于政府重建规划旨在为少数人或者政府谋取利益的说法,仅就该文件而论,我和同学讨论了一下,应该至少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文件中授权“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认定住房是否能够继续使用,后者是否适格(三、(一)1.

    二、该文件提到了居民可以选择接受住房实物救助或货币救助两种方式,却并不提供是否接受这种救助的选择(三、(一)3.);明确指出“自愿申请并接受住房实物救助或货币救助的,原房屋、土地权属自行终结”(三、(一)3.3)),却至始至终没有提到如果自愿不申请并接受该救助的,原房屋、土地权属将如何处理;

    三、文件责令“都江堰市政府应加快拆除灾毁建筑并对其地块进行清理,按统一规划实施建设”(三、(一)6.),但根据目前都江堰政府的文件和通知,救助房将将建在二环路以外的张家湾等地带。都江堰是一个县级的小城市,从一环路起就开始逐渐远离城区,二环路以外可说是已经相当偏僻。原城区住房价格约4000元每平米的价格,现政府在尽快拆除“灾毁”房屋的基础上,以收回居民房屋、土地权属为条件,却在二环路以外的偏僻地段修建救助房或按2000元每平米的价格提供货币救助,是否恰当?

    四、文件安排“救助安置房的承建由市政府指定市属国有企业或都江堰市国有企业承担,可不再进行建设工程的招投标”(三、(二)3.),这样的大工程,是否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所支持;

    五、文件关于“用于建设救助安置房的土地由都江堰市政府以协议方式出让给都江堰市房管局”(三、(二)5.),是否会导致该房屋成为所谓的“公房”,住户在付出“原房屋、土地权属自行终结”的代价取得该救助安置房之后,经过多年,因周边建设跟进导致地价上涨以后,若要卖出,还要向相关部门交纳很可能远高于当初“2000元每平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六、对于经评估后的“危房”,居民是否还享有物权法上规定的相关权益,政府能否以低廉价格的补偿为代价就由官方强行拆除并收归国有?

   

    此外,前些天网上措辞激烈,称该文件名为救助,其实是打着救助的口号行圈地之实,甚至比喻该救助无异于战争结束十日前提供食物给快要饿死的人,却要求战争结束后对方一辈子做自己奴隶的行为。可能这种说法过于偏激,但我们普遍认为这份文件的精神有待商榷。

   文件中可能还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措辞不明的意见,不是我们学习诉讼法的同学可以一一发现的,还请沈老师指教。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都江堰市城镇居民住房灾难救助安置工作的意见

成府发[2008]38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

2008512,四川省汶川县发生了8.0级特大地震,造成都江堰市大量居民的住房跨塌、损毁、灭失,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为妥善做好灾后救助工作,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居住困难问题,经研究,现就都江堰市城镇居民住房灾毁救助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地震灾害属于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根据法律规定,此类灾害毁损的住房难以获得相应赔偿。为抓紧解决受灾群众的生活和安置困难,各级政府应当把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作为当前最紧迫、最重大的民生工程,有序组织指导灾民自救,迅速开展政府救助工作,妥善解决灾后居民住房救助安置问题。

二、  都江堰市政府要将城镇居民住房受灾毁救助工作作为灾后重建的重点工作,成立相应机构,明确相关领导,有效组织实施。对救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妥善处置。

三、 采取有利措施实施居民住房灾毁救助工作。

(一) 居民住房的有关救助政策;

1 此次住房灾毁救助对象为地震中住房挎塌或住房受损严重,经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认定不能继续使用的住房所有人或其法定继承人。

2 由房屋所有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向都江堰市房管局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其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房管部门与申请人签订救助安置协议。

3 对因地震灾毁的私房采取住房实物救助或货币救助两种方式:

1 自愿申请住房实物救助的,由政府向每户受灾家庭提供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救助安置住房。如政府提供建筑面积70平方米救助安置住房后,住户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6平方米的,可按人均16平方米救助,也可以按每平方米2000元给以货币救助补足不足部分。

2 住户放弃住房实物救助的,可以向政府申请货币救助。具体办法是按政府向受灾家庭提供70平方米救助安置房每平方米2000元计算,给予每户14万元货币救助。如按政府向每户受灾家庭提供70平方米救助安置房计算,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6平方米的,按人均16平方米每平方米2000元给予货币救助。

3 自愿申请并接受住房实物救助或货币救助的,原房屋、土地权属自行终结。

4 对因地震灾毁的直管公房的承租居民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中的一种方式进行救助:

1 由都江堰市房管局提供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救助安置房,继续保持原租赁关系。

2 由都江堰市房管局按照每平方米1500元的优惠价格将救助安置房出售给原直管公房的承租户。

3 不选择上述两种方式,终止租赁关系的,原承租户领取一次性货币救助7万元。

5 救助安置房屋入住前的居住过渡办法。

1 对于通过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解决临时过渡问题不需要政府提供临时过渡房的,由都江堰市政府按每户每月600元一次性发给3个月过渡费1800元。

2 对于无法自行解决过渡房的,由都江堰市政府统一分配具备基本生活条件的临时、简易救灾房,直至救助安置房交付为止。

6 都江堰市政府应加快拆除灾毁建筑并对其地块进行清理,按统一规划实施建设。

(二) 加快临时过渡房和救助安置房的建设。

1 都江堰市政府要对本市的灾后重建工作进行科学论证,进一步优化城乡规划。临时过渡房和救助安置房的建设要符合新的城乡规划,做到布局合理、配套齐全。

2 都江堰市政府应当按照受灾住户的申请需要制定修建临时过渡房和救助安置房的计划,并分期分批、逐步实施建设。

3 救助安置住房的承建由市政府指定市属国有企业或都江堰市国有企业承担,可不再进行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承建方要按照报建程序和设计规范加快实施,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4 救助安置房的资金由成都市和都江堰市两级财政拨款、国家省级财政拨付的灾损房屋救助专项资金以及社会捐赠资金解决。

5 用于建设救助安置房的土地由都江堰市政府以协议方式出让给都江堰市房管局。

6 市建设、规划、房管、国土、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在资金、计划、建设、技术、人员等方面给予都江堰市积极支持和帮助。

四、 都江堰市政府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五、 其他受灾严重的区(市)县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2008522


TAG: 地震 法律 重建 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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