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康德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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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6-06-03 01:00:52 / 天气: 晴朗
/ 心情: 高兴
这篇副标题名为《一部哲学的规划》的《永久和平论》由五部分组成:保险条文,先决条款,正式条款,系论和附录。在康德诸多的长篇大论中,它虽是一篇短文,却无不体现了康德的哲学观、政治观(权利观)、历史观,以及严谨的学风。可谓是康德平生的一个浓缩。《法学著作导读》已经结课了,就将前日完成的读书笔记发表在这里,算是一个交代。一级或二级标题后的批注,如“(100-101,1)”意为该章节见于《历史理性批判》(商务印书馆出版,何兆武先生译)第100至101页,共1段。次标题后的批注,如“c)如果只追求国力而不择手段,则上述判断就成了空想(2)”的“(2)”见于所属章节的第二段(相对于该章节)。
保险条文:走向永久和平(100-101,1)
a)“永久和平”针对人类一般、各国领袖、哲学家们
b)大放厥词无害无恶,并因此保护自己,并拒绝任何恶意解释
先决条款:
1,凡缔结和平条约而其中秘密保留有导致未来战争的材料的,均不得视为真正有效。(101-102,2)
a)“秘密保留”无疑使永久和平成为一纸空文(1)
b)无论主观还是客观的“保留”(1)
c)如果只追求国力而不择手段,则上述判断就成了空想(2)
2,没有一个自身独立的国家可以由于继承、交换、购买或赠送而被另一个国家所取得。(102,1)
a)一个国家并不是一项财产(1)
b)国家是一个人类的社会,有自主权(1)
c)倘若将国家作为物品,则否定了原始契约的观念,于是就不能有对于异国人民的任何权利
d)通过联姻实现国家兼并在事实上也是有害的(1)
e)借兵来反对“不是双方共同的敌人”也违反了这一条款,因为“臣民”不是物品,可以随意“被人使用并且被人消耗殆尽”(1)
3,常备军应该逐渐地全部加以废除。(103,2)
a),常备军会导致军备竞赛并最终引发战争;常备军会增加国家负担,致使“和平”比战争更沉重。为摆脱负担,“会成为攻击性战争的原因”。(1)
b)常备军的建设中存在“花钱雇人去杀人或者被杀”,将人作为手段,违背人权。公民资源从事定期的武装训练者例外。(1)
c)与常备军相类似的还有“财富的积累”。(2)
4,任何国债均不得着眼于国家的对外争端加以制定。(103-104,1)
a)通过发行国债来筹集资金使得战争轻而易举,从而更容易导致好战的君主随心所欲(1)
b)国债导致的国家破产“必定会牵连其他的国家无辜受害”,因此利益相关国有权联合起来反对(1)
5,任何国家均不得以武力干涉其他国家的体制和政权。(104-105,1)
a)因为没有这种权利(1)
b)一个国家一分为二(“内争确定”),则可援助其中一方【按“确定”似为平息之意,如前苏联之于俄罗斯和白俄罗斯】(1)
6,任何国家在与其他国家作战时,均不得容许在未来和平中将使双方的互相信任成为不可能的那类敌对行动。(105-106,2)
a)这是丝毫不保留任何善意的手段,必将导致灭绝性的战争(1)
b)使用这些手段将使得道德无存,则“胜者为王,败者寇”
c)灭绝性战争将导致人类毁灭,则永久和平成为不可能(2)
d)“恶魔式的艺术”不可避免地会导致灭绝性战争的原因(2)
7,附释
a)应始终为了永久和平而灵活执行先决条款(在紧迫性上)
b)依据“当时的公共意见”,禁令涉及自今以后“不得有效的取得方式”,“而不涉及占有地位”
正式条款:
和平状态的定义(108,1)
a)和平状态不是自然状态,自然状态实际上是战争状态,因在其中安全不得保障(1)
b)和平状态必须“被建立起来”(2)
第一项正式条款:每个国家的公民体制都应该是共和制。(109-113,5)
a)共和制的含义(1)
b)共和制就意味着由国家公民表决是否应该进行战争,而战争将给他们带来的巨大灾难使他们不得不慎重;在其他体制下的国家,战争与否由“国家的所有者”——领袖决定,则战争将变得很随意(2)
c)共和的体制和民主的体制的区别(3-5)
第二项正式条款:国际权利应该以自由国家的联盟制度为基础。(113-118,7)
a)和平联盟特征之一:“各个民族作为国家……都可以而且也应该为了自身安全的缘故要求别的民族和自己一道进入一种类似公民制的体制,在其中可以确保每一个民族自己的权利”(1)
b)和平联盟特征之二:考察各个民族彼此之间权利的前提——“就各个民族构成为同样之多的不同的国家”,而非融合成一个国家,成为一个“世界共和国”(1)
c)建立和平联盟的现实之一:“每一个国家更想把自己的威严置之于完全不服从任何外界法律的强制”(2)
d)建立和平联盟的现实之二:尽管有“人性的卑劣”,但“我们仍然可以发现人类有一种更伟大的、尽管现在还沉睡着的道德秉赋”(3)
e)国家通过战争来追求自身的权利,获得的只是胜利,而不是权利(4)
f)和平条约只能结束一场战争,而不能结束战争状态(4)
g)和平联盟,以及和平联盟与和平条约的区别(4)
h)和平联盟可能的途径:“一个强大而开明的民族建成一个共和国”,从而成为一个联盟结合的中心点,从而使这种结合不断扩大(5)
i)和平联盟是实现永久和平的唯一途径(6-7)
第三项正式条款:世界公民权利将限于以普遍的友好为其条件。(118-122,5)
a)友好并不是一个仁爱问题,而是一个权利问题。“它是指一个陌生者并不会由于自己来到另一个土地上而受到敌视的权利”。是一种访问权利。(1)
b)“这种友好的权利……所伸展的程度,也不外是尝试一下与老居民相交往的可能性条件而已……(世界各个部分)并以这种方式彼此进入和平的关系”,引导人类不断接近“世界公民体制”(2)
c)访问者要采取和平的态度,而不能有“不友好行为”(3-4)
d)各个民族之间的“共同性”,构成公共权利(有三种关系:国家权利、国际权利、世界公民权利)的第三种关系:“世界权利”。世界权利是永久和平的基础(5)
第一条系论:论永久和平的保证(122-132,15)
a)自然的合目的性(1-8)
b)关于永久和平观点最根本的问题:自由法则所应该做到但没有做到的事情,自然强制如何实现?即自然如何实现实践理性的命令?国家权利:国家的形成(9)-共和制国家的形成(7-12)、国际权利:人类企图通过“世界共和国”实现永久和平,自然则与此相反。先通过语言和宗教的不同隔绝世界各个部分,随着文化的增长和人类逐步接近于更大的原则一致性,从而达成对和平的谅解。即通过最生气蓬勃的竞争的平衡,而非专制主义(13)、世界公民权利:商业精神使之成为可能(14)
c)从上述看来,永久和平在实践上也是可行的(15)
第二条系论:对永久和平的秘密条款(132-134,5)
a)“秘密条款”与公共权利不矛盾(1)
b)“秘密条款”的内容:“哲学家有关公共和平可能性的条件的那些准则,应该被准备进行战争的国家引为忠告。”(2)
c)即国家要允许他们(哲学家)自由地和公开地谈论进行战争和调解和平的准则(3)
d)哲学家和法学家的关系(4)
e)一个人不可能兼有“理性的判断”与权力。但各执其一的双方却可以合作(5)
附录:
一、从永久和平的观点论道德与政治之间的分歧(134-147,26)
二、根据公共权利的先验概念论政治与道德的一致性(147-1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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