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育测评
(一)突出事迹加分
优秀寝室、文明寝室、卫生检查优秀寝室,均比照《学生手册》第八条突出事迹加分第三项,凡所在寝室被评为校、院、年级文明寝室(或优秀寝室、卫生检查优秀寝室)一次,寝室成员分别加0.5分、0.4分、0.3分,但全学期该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2分。
(二)社会工作分
1、校、院学生会优秀干事在基本分基础上分别累加0.2分、0.1分、
2、校礼仪队成员比照校学生会干事加分,每人加0.8分,但不与干事加分累加。
3、院礼仪队、艺术团成员比照院学生会干事加分,每人加0.5分,但不与干事加分累加。
4、社团成员不加分。
5、寝室长加0.5分,如有其它社会工作者,就高不就低。
6、校、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干事,每人分别加0.4分、0.25分。
(兼任数项工作,除有特殊注明,只取最高项加分不累加。)
智育测评
(1)院运会稿件加分,每篇0.2分,累计不超过1分。
(2)解放思想、扩大开放征文,改革开放话发展、青春建功314征文,汶川大地震征文、激情奥运征文等每篇0.1分,累计不超过1分。
文体测评
1、年级辩论赛
(1)参加本次比赛且未获奖的团队,每人加0.1分(包括领队、主力和替补队员)
(2)冠军团队:主力队员(决赛上场队员)每人加1分,非主力队员(包括领队和替补队员)每人加0.5分;
亚军团队:主力队员(决赛上场队员)每人加0.7分,非主力队员(包括领队和替补队员)每人加0.35分;
季军团队:主力队员(决赛上场队员)每人加0.5分,非主力队员(包括领队和替补队员)每人加0.25分。
(3)在比赛中获得优秀辩手称号的同学,在前两项加分的基础上累加0.1分。
(注:优秀辩手每场一名;半决赛、决赛不做特殊处理;不论场数,多次获优秀辩手称号的同学只按一次加分)
(4)辩论赛主持人、计时员、记录员每人加0.1分,但同时担任辩手的同学不得累加该项分数。
2、校、院运动队队员,比照《学生手册》第十五条第一项,校、院运动队队员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审批时标明主力或替补),主力队员分别加1分、0.5分,替补队员分别加0.5分、0.25分,未按照要求参加训练者不加分,参加比赛的同学以获得的名次加分,未获名次者,按上述办法加分。集体比赛项目获名次者,个人减半加分。
3、由校学生会承办、重庆市主办的创新大赛按参加校级活动加分。
4、寝室全家福按参加院级活动加分。获得名次者,一、二、三等奖的寝室,寝室每人分别加1分、0.7分、0,5分。未获得名次者每人加0.1分。
5、年级英语演讲比赛
(1)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同学每人分别加1分、0.7分、0,5分。其他选手按参加院级活动加分,即每人0.1分。
(2)比赛的计时员、主持人、记录员分别每人加0.1分,但是同时担任选手的同学不能累加该项分数。
6、校、院运动会
(1)校运会各项比赛决赛中获一、二、三名者,分别加2分、1.5分、1分,获4~8名者加0.5分。未获名次的运动员按参加校级活动每人加0.2分。
院运会各项比赛决赛中获一、二、三名者,分别加1分、0.7分、0.5分,获4~6名者加0.4分。未获名次的运动员按参加院级活动每人加0.1分。
(3)参加校运会太极方阵,担任校运会助理裁判者每人加0.2分。
参加院运会太极方阵、彩旗方阵,担任院运会助理裁判者每人加0.1分。
注意:1)同项比赛成绩以最高分计,不累加,同类比赛获多项名次者,以最高分为基础分,其余各项减半加分。
2)同时担任校、院方队成员或者助理裁判者不累加,就高不就低。
7、毕业晚会
(1)参加院毕业晚会的演员,每人加0.4分,选送到校毕业晚会的节目的演员,每人加0.5分,同一个节目分数不累加,就高不就低。
(2)晚会工作人员不加分。
8、参加迎奥运环校跑的同学按参加校级活动,每人加0.2分。
9、参加其他院举办的活动如民商法学院室歌大赛、经济学院学管委敬老院之行、地震小知识活动按参加院级活动加分,即每人0.1分。
10、参加2007~2008第二学期合唱比赛的同学按参加校级活动,每人加0.2分。
11、地震演讲比赛、重庆环球采购会志愿者(公益性质)不加分,另外如暑假实习等均不加分。
备注:
1、请同学们依照《学生手册》和该补充标准认真填写综合测评表,每项后面必须附上加分,并计算出总分
2、除由年级主办的活动无需另外提供书面证明外(年级有存档),其他各项加分均须由个人提供书面证明,并将其附在综合测评表后。
3、本补充标准将发给每班学习委员,同学们亦可到学习委员处查看,各学习委员于国庆假期后(10月6日之前)将本班综合测评表收齐交至学习总班处。
联系方式:男:15823863511 女:13452396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