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视野下的传统节日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09-23 14:27:58

 【摘要】:  传统节日是中华民族历史文化的长期积淀和凝聚,传承和发扬民族文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谐社会,民主法治为其首要特征,本文从传统节日的内涵出发,从法学的视野探究作为一种权利的传统节日,进而寻求传统节日的在现代社会的法治出路。

关键词】:  传统节日  权利  法治

 

    中国的传统节日作为中华民族五千年灿烂文明的重要内容和表现形态,千百年来,绵延不绝,历久弥新。作为民族精神的凝聚,潜移默化地增强着人们的民族认同感。但随着传统的乡土社会的解构,传统节日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土壤日渐贫瘠,与此同时,人们对传统节日的文化需求又在一定程度上得不到满足。本文从传统节日的基本内涵出发,在法学的视野下探究作为一种权利的传统节日,进而探求传统节日在现代社会的法治出路。

一、传统节日的基本内涵

传统节日植根于中国传统的农耕文化,以多彩多姿的乡土风俗为外在表现,并与家族与神权观念紧密相连,从而成了民族习俗与礼治相结合的文化内涵。

(一)农耕文化背景

“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帝力之于我何哉?”这是中国农民的传统生活方式;“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更是诸多文人骚客所向往的田园情怀;著名的黄梅戏唱段《夫妻双双把家还》中亦有“你耕田来我织布;我挑水来你浇园”的唱词。在这种自给自足、怡然自乐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中土地是人们终身依托,最典型的特点就是人口的流动性很小。乡土社会是安土重迁的,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常态的生活是终老是乡。[1]

浓郁的农耕文化气息使得在其基础上产生的传统节日也深深打上了农耕的烙印。一个生活在乡土社会的农民所遭遇的只是四季的更换,而不是时代的更替,他的关注节日也必然如是。在传统节日中间,有许多本来就是二十四节气,如:清明节、立夏节、冬至节等。以中国最大的传统节日春节为例,它的产生与作物生长的周期性和人类生产劳动的周期性密切相关,庄稼获得了好收成,人们不免要庆祝一番,久而久之,就成为了一个节日。据文献记载,早在尧舜时代,就有庆贺丰收、喜迎岁首的习俗。

(二)乡土风俗

深厚的农耕文化底蕴,培育了丰富多彩的乡土风俗。元宵佳旦,狮龙共舞,赏灯猜谜;清明时节,细雨霏霏,百花争艳,万木披绿,踏青寻迹,祭慰先人;及至中秋重阳,秋高气爽,风轻云淡,品酒赏月,登高赏菊。此外,独特的饮食文化也是乡土风俗的重要内容,饺子、元宵、粽子、月饼、腊八粥等具有浓郁民族气息的传统饮食亦无不蕴含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愿景。民间风俗寄蕴于农家之乐的形式之中,而农家的礼系则承载着中华民族的生活方式。[2]

这些风俗虽然历经千年风雨,至今仍生生不息,在岁月的洗礼中逐渐转化成为了人们内心的一种欲望,并进而演化成人的一种自觉行为,这种自觉即使到了现代依然植根于人们心里。在不断的经年积累中这种生活方式被保留了下来,虽然这个过程并不是自觉的,而乡土社会则为这种积累提供了选择的空间。在乡土社会中欲望经文化的陶冶可以作为行为的指导,结果是印合于生存的条件。[3]

(三)礼治文化

在传统社会中,社会秩序的维系依靠的是家长的权威和对神灵的敬畏,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典型表现形态的传统节日也必然地带有宗亲家族和神权的色彩。在 “德主刑辅,出礼入刑”的文化背景下,礼成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这种力量甚至比法律更为重要。在乡土社会中,“无法”并不影响社会的秩序,因为乡土社会是“礼治”社会。[4]而传统节日则是礼治文化的重要承担者。祭奠先人或者神灵也成了传统节日的重要内容,清明节则以缅怀先人为主要内容;而端午节则是源自人们对伟大爱国诗人屈原的纪念;中元节被认为是“鬼节”;腊八节则传说是释迦牟尼成道之日。这些节日礼俗被社会公认为合式的行为规范,通过人们对这种行为规范的认同使人膺服,从而维护社会秩序。

 

二、传统节日的权利解读

上文中提到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习俗在岁月的洗礼中传承了下来,并深深地融入了人们的文化心理。即使是在乡土社会不断解构的现代社会,传统节日依旧是人们精神需求不可或缺组成部分,是人们的精神归宿。那么人们这种节日文化的需求是否可以成为一种权利?答案是肯定的。

(一)传统节日的权利推定

在讨论传统节日作为一种权利如何推定之前,我们先来弄清这么一个问题:在中国传统文化是否存在着权利概念?一般认为,中国传统的封建专制社会中强调的是“义务本位”,而没有西方社会“权利本位”思想。而这样的现实并不影响权利的事实存在。在传统社会中,个体的需要同样存在,而这种需要通过对固有的生活方式的认同而得以保障,而正是礼担当起了这个角色。人本主义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主要特征,与西方社会人与自然、人与上帝相对立的文化特性不同,中国人主张的是“天人合一”和谐文化。因而中国传统社会权利的维护与西方社会权利义务相对抗的方式不同,而是通过一种内省的、与人和谐的方式实现。

中国这种“天人合一”的和谐文化观也决定了权利的推定方式。所谓权利的推定是指:根据某种经验或超验的判断,确定的或或然的情形,推断出某个个人、群体或一切人享有或应该享有权利。[5]在中国和谐文化背景下,权利的保障不是某种超验的权威,权利也不是先天和预设的,而是在对生活方式的不断总结中而产生。因而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权利是在经验不断积累的基础上产生,是人们依据生活习俗而应该享有的权利。

在对中国传统节日的基本内涵分析中我们得知,传统节日是在人们在对农耕文化经验的积累上产生的,在岁月的流转中转化为了人们内在需求。这种内在需求在现代社会依然强烈,中国独特的春运现象便是很好的明证。无论在传统还是在现代社会的中国人心中,传统节日始终是人们心灵的归宿,是人们对家庭和民族的精神寄托,是人们认定的一种与生俱来的生活内容,是人们依据生活的经验而应当享有的权利。

(二)传统节日权利的基本属性

有学者对权利作了如是定义:权利就是个人根据习俗或法律,可以向他人、社会要求某种行为或不行为。[6]按照权利的根据可以将权利分为法定权利,道德权利和习俗权利。[7]笔者以为传统节日应当属于一种习俗权利。从传统节日产生的根据上看,它是在人们对生活方式不断积累的基础上产生,是人们对特定习俗的经验总结并使之固定化。习俗的基本内涵决定了传统节日作为权利的基本内涵。从保障力上看,传统节日作为一种权利的保障力并不是法律的权威(法定权利)或者是某种超自然的精神强制力(道德权利)来实现,而是同过人们对约定俗成的生活方式的认同,虽然在神权和宗族思想融入传统节日的情形下,也会存在着精神约束的影子,但是这种精神约束从本质上是人的是人们对生活方式的一种认同,是一种行为的自觉,而非一种强制力。从法律产生的角度看,一种习俗被持续普遍地执行而被认为具有法律效力时,习俗也就演变为法律,而习俗则为特定文化的典型表现。作为权利产生依据的习俗和法律与特定的文化背景相联系,因而,一个民族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必然地与其所处的文化背景紧密相连,特定的文化背景在一定范围内决定了权利的范围。这种权利的文化属性在现代法律中也表现得非常突出。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法律一开始就明显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而同时也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历史问题和文化问题。[8]习俗权利与法律的共同的文化属性为习俗权利的法律化构建了一种可能。

(三)传统节日作为权利的法律化

    在中国古代社会,传统节日通过人们行为的自觉实现,进入近现代社会,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传统节日也出现在了法律的视野中。在中华民国还没有形成自己的节假日体系之前,曾经乐于借用传统的节日作为国家法定的假日。19141月北京政府内务部在致袁世凯的呈文中提出:“拟请定阴历元旦为春节,端午为夏节,中秋为秋节,冬至为冬节。凡我国民均得休息,在公人员亦准给假一日。”袁世凯批准了该呈文。

我国现行的法律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对传统节日的保障,但在已有的法律条文中依然可以找到对传统节日的尊重。我国宪法第11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少数民族传统节日作为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具有最高效力的宪法上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上看,少数民族作为特殊,而中华民族作为一般,在对特殊做出专门规定同时也意味着对一般的肯定。

三、传统节日的法治出路

一个民族的现代会进程必然伴随的是对本民族文化和精神的继承和发扬,并注入新的时代意义。传统节日作为民族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和民族认同感的重要载体,其重要性在走向现代化的民族复兴之路上日渐突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为首要议题,对传统节日在现代社会的传统和发扬也必然以法治为根本出路。

(一)传统节日的困境

在探求传统节日的出路之前,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传统既然日所面临的困境。近代以来,中国传统的乡土社会的解构,经历了“文革”等政治事件和改革开放以来外来文化的不断冲击,传统节日的文化影响力日渐式微。随着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的解体,社会的联系纽带从血缘转变为特定的目的,人逐渐从熟人社会走向一个陌生人社会。在一个工业化生产方式的陌生人的社会,人们对传统节日中农耕文化感知逐渐降低,一些传统的习俗无法展现其文化底蕴,典型的表现是人们逐年觉得“年味”变淡了。

从另一方面看,人们对家庭亲情和民族文化的认同依旧强烈,“每逢佳节倍思亲”是中国人永久的情怀。然而现代社会的时空结构使得这种认同无法得到满足。当前我国未将除春节外的传统节日定为法定假日,使得远在千里之外的游子回家过节的愿望变成了泡影,而丰富的节日习俗也缺乏充足的展现的时间。

(二)人主体性的确立

法治必然意味着人主体性地位的确定,在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得知,传统节日作为一种权利的存在,那么在现代社会这种权利的主体如何重新确定将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中国古代文化并不是不认人的主体性,如有学者指出:中国文化是以自己独特的方式来弘扬人的主体精神。例如:成就功德、超凡入圣、或达到涅磐境地,全靠个人的道德努力,这种努力本身就体现了人之作为人的价值和尊严。[9]在对传统节日的权利推定中,我们得知传统节日作为一种权利它的实现方式不是通过个人与他人或者社会对抗,而是人们对固有生活方式的认同。然而,随着乡土社会的解构,现代社会的时空格局又不能够满足实现权利的需求。以清明节为例,人们以扫墓的方式寄托对先人的哀思的需求依然存在,然而这种需求并不是因为道德的教化,而是人们所认定的固有生活方式,而当前我国并没有将清明节定为法定假日,使得人们的这种需求不能得到满足,在这么一种格局中人的主体性无法得到彰显。

基于以上的矛盾,笔者以为在现代社会中主体性的实现方式有必要从自省式向权利义务对抗式转变。传统节日作为一种权利而存在,在无法得到充分满足的情形下,有必要为政府为民众权利的实现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和便利。如有学者指出,在传统社会中社会秩序的维护和权利的实现是通过修身和克己,而在法治社会中却是通过鼓励人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同时对外部施加约束。[10]而在这个转变的过程中,民众应当以更加积极主动地姿态去努力争取。在近年的“两会”期间,不断有代表委员呼吁将主要的传统节日设定为法定假日,这除了出于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目的外,更多的还有对民众应当享有的权利的保障。

(三)从礼治到法治

礼作为人们公认的行为规范,在传统社会中被认为是衡量人们行为的价值尺度。而随着社会结构的改变,人和社会的价值取向发生着改变。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成为了价值判断的主要尺度。礼与法作为两种社会规范和价值尺度,在相互借鉴和融合的同时也存在着激烈的碰撞,在传统节日的现代化的过程中,如何在两者之间寻求切合点,在合于礼的同时更合于法将是最重要的议题。

首先,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有必要对传统节日的时间结构做出新的合理的安排。当前,人们对传统节日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时间上得到满足,我国现行法律规章中对除了春节外的其他节日没有给以明确的保障,虽然在上文中对传统节日权利的分析中我们可以推知其作为习俗权利存在。而与农耕社会中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相区别的是,在工业化生产的高度集中的结构方式中,人们对无法通过自主的安排来满足时间的需求,而法律却没有给予明确的保障。导致的一个矛盾就是,人们对传统节日的需求合于礼却不和于法。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如果将主要的传统节日纳入法定假日,在保障人民劳动休息权的同时还可以满足人们对传统节日的需求,可谓一举两得。对此问题,不断有 “两会”代表委员在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中提出呼吁。这种努力无疑将有益于传统节日在礼与法中寻求一个切合点,使之在合于礼的同时更合于法,为传统节日在现代社会的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其次,应当对传统节日赋予新的内涵。在当前我过的节日体系中,劳动休息权是节日权利的主要内容。而传统节日相对与劳动节与国庆节等节日而言,除了保障公民的劳动休息权,更是公民对于对于家庭和民族精神文化需求的一种满足,更进一步说是对民族文化传承的必要保障。在传统节日习俗中,许多的内容与现代社会存在着重大冲突,因而国家在一定范围内采取了禁止的措施。以春节为例,燃放烟花爆竹向来是人们辞旧迎新的重要形式,然而,这也给社会带来了重大的安全隐患。许多城市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颁布了禁令。而在本世纪初又开始逐渐解禁,或者划出一定的区域准予燃放。在这么一个转变过程中,反映了民众与政府之间一种力量的对抗,而这种对抗的结果应当以法律的形式最终确定下来,这也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在这个过程当中,除了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对传统节日的时空结构重新安排之外,也是法律对传统节日的内涵一个选择和适应的过程,同时也是传统节日不断融入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过程。

 

 

参考书目:

[1]  费孝通 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第50

[2]   韩 华 《民间习俗的文化本性》 中华文化论坛[J]  2006.1 30

[3]  同注[1] 85

[4]  同注[1] 49

[5]     勇 人权概念起源[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1

[6]   同注[5] 5

[7]   参见 夏勇 《权利哲学的基本问题》 法学研究[J] 2004.365

[8]   梁治平  法律的文化解释[M ]  读书●生活●新知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6

[9]   同注[5]  192

[10]  参见 梁治平  在边缘处思考[C]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第23

 

 

 

Traditional Festival-from The View of Law

Miaojun Wang

Abstract: Traditional festival is the wealth of five thousand years s splendid Chinese civilization. Its of the importance to advocate the racial and ethnical culture for construct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The democracy and rule of law are initial character of the harmonious society. This essay discuss the rights as a feature of traditional festival in terms of its essence from the view of law, in order to make it legally led in modern society.

Keyword:Traditional festival  rights  rule of law

 


TAG:

 

评分:0

我来说两句

显示全部

:loveliness: :handshake :victory: :funk: :time: :kiss: :call: :hug: :lol :'( :Q :L ;P :$ :P :o :@ :D :( :)

日历

« 2009-01-08  
    123
45678910
11121314151617
18192021222324
25262728293031

数据统计

  • 访问量: 1980
  • 日志数: 14
  • 建立时间: 2007-04-05
  • 更新时间: 2008-05-08

RSS订阅

Open Toolb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