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中法律意识缺位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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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7-09-23 14:29:46
【摘要】 司法腐败引起社会的警觉,而法学教育中法律意识教育的缺位是其中根源之一,在法学教育中加强法律意识教育是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的根本出路。
【关键词】 司法腐败;法学教育;法律意识;缺位
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言:“法律应当被信仰”。 对法的信仰不是信仰僵死的法条,而是信仰一种抽象的、自然正义的法。对法之信仰,公民当有之,于法律人而言更毋宁赘言。作为法律人,法治意识的缺失无异于常人魂灵的丢失而成无思想之工具。法之信仰并非生而有之,而源之人之法治意识。法律意识亦非上帝之所赐,而是来自人不断的法律实践,而法学教育在其中起着基础性作用。
一、法律意识的缺失是司法腐败的根源
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法治意识在法律人身上缺失的时候,这道防线就很容易被击溃。2004年,湖南省高院集体贪腐败露,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紧急空降湖南;2006年,深圳法院集体贪腐案又露出水面,中纪委高官进驻广东。一系列的司法腐败案件引起了社会的警觉,这其中除了体制的原因,更深层次的恐怕应该是作为执法者法治意识。对于缺乏法治意识的法律人而言,法律在其眼中仅仅是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的工具。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律人对法律的理解仅仅停留在文意上的理解,法律的运用停留在常人的理解之上,法律人所应该具有的对法律精义的理解无法得到体现,法律本身所具有的权威和价值在此过程中也被忽视。在权力监督体系缺席时法律的如此应用就容易蜕变为个人牟取私利的工具。从整个司法制度层面考量之,在强调法律职业化的今天,将“法官不得收受贿赂”这样明显应当有刑法予以调整的问题当作法官的职业道德,从而也将执法者本应有的对自然正义和法律权威的信仰降格到法官的个人职业品格,进而大大降低了法律对执法者的约束。社会最后一道正义防线的漏洞的出现,使得法律的正义秩序价值日渐式微。
二、法学教育的偏失对法律意识缺失的影响
以上问题的出现,在当下的法学教育理念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找到答案。当下的法学教育中,这种对法律精义的追求并没有放到应有的位置上。法律的职业化在当下中国有其相当的合理性,在退伍军人进法院的情形下,原先的法律人队伍不能满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需求,社会急需大量专业化的法律人才,法律职业教育便应运而生。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在“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总序中提到:“法学本科教育要培养是法律基础人才,即那些具备社会生活常识以及法律基本素质的法律人。”在提到法律基本素质时。江平教授指出了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制度等五个要点,而将法律的价值和理念的取舍列为其中的第四点。江平教授于诸要点是否刻意安排之在此不便考证,然愚见以为对法律价值与理念之考量当为法律人首要特征。健全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需以法律人对法律正义与权威的坚定信仰为基础。法治意识的培养纵非法学教育之全部,然于司法实践而言其意义当甚于法律职业技能。在法治意识缺位的情形下,法律必然沦为一种工具,其内在价值无法得到真实地体现,而在监督机制不健全的现实环境中,这种工具化的最严重后果就是司法腐败的产生。诚然,仅有法律人之法律意识并不能杜绝司法腐败,但在崇尚修身的传统之下,对法律内在正义的信仰却不失为解除病症之良法。而尤其要指出的是,这种信仰并为是出于法律人的职业道德,而是对法律正义与权威的信仰。
在司法考试挂帅的法律职业教育背景下,司法考试对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技能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也适应了当下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然而我们遇到的一个问题是,法律职业技能的提高是否就意味着法治意识的提升,答案是否定的。一个有趣的现象不得不引起我们警觉——在司法考试中科班生不敌自考生。科班生经历了四年法学本科教育,其整体法治意识当在自考生之上,然面对司法考试注重法条的记忆和理解这种模式,却在司法考试中处于了相对的弱势,这不能不说在给法学本科教育一记响亮的耳光的同时,让我们对司法考试这种人才选拔机制加以反思。司法考试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以退伍军人为主力军的法官、检察官队伍,法律形式意义上的施行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社会一般情理”在司法实践中的主导地位,把司法实践从情理网中拯救出来。然在司法考试所选拔出人才缺乏法治意识的情形下,司法实践却没能走出被“常人的推理”(未有足够法律素养引导下一般人的法律认识)所主导的怪圈。加之行政权力的介入与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司法考试的人才选拔机制对遏制司法腐败并没有发挥其预想的作用。在司法考试的强力导向作用下,法学教育也转向了对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
三、法学教育是法律意识培养的根本所在
从课程设置上看,追求一种大而全的形式,使得学生无暇去探求法律内在精义。法制史、法理学、法哲学、法律思想史等培养学生法治意识的课程课时相对较少。而在部门法的学习过程中,对其部门法理论的学习也相对较为薄弱。取而代之是法条尤其是司法解释的记忆和机械的运用,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学生对法律价值和理念的考量,把法学教育局限在技能的培养上。台湾地区著名法学家张伟仁先生在西南政法大学图书馆刊物《法府书香》的题词中提到:“法科学生的学生应该学习法律的精义,而成为法学者,而不应该只学习法律的文义,沦为法律的刀单吏。”作为一个法律人,除了要掌握法律规范应用的技巧,更要去掌握法律的内在价值。而法律人的法治意识是法律人掌握法律精义的前提。法学教育中法治意识教育的重要性由法律学科之性质所决定。法学是一门规范学科,同时更是一门价值学科。对法律内在价值和理念的把握决定了法律规范作用的发挥。法治作为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为世界各国所共倡,对法律真谛的追求是法律人毕生所求。而法律之真谛并非人所能掌握,如汉密尔顿所言:“由于人类的弱点产生的问题,种类繁多,案件浩如瀚海,必长期刻苦钻研着始窥得其堂奥。所以,社会上只能有少数人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可以成为合格的法官。”据此,我们也不难看出,承担培养高素质法官重任的法学教育,应当是一种精英教育,而非大众教育。而作为社会精英,相对于一般民众而言,最大的特点当为其理性认知能力,即对社会正义的考量。而这种思考必须建立在足够的法治意识之上。当法治意识缺位时,这种理性的思考就会被“社会一般情理”和“常人的推理”所取代。
四、结束语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主法治为其首要特征。而民主法治的实现,公民之法治意识为其出发与落脚点。而作为其中精英者的法律人自当先行,在此过程中法学教育任重而道远!
The Absence of Legal Consciousness in Legal Education
Abstract: Corruption in judiciary caused social awareness, The absence of legal consciousness in Legal Education is one rootstock. in legal education to strengthen legal consciousness in legal education is the outlet to achieve justice and social harmony.
Key words: Corruption in Judiciary; Legal Education; Legal Consciousness; Abs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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