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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看旧城强拆案:不要造成对物权法的误读

发布: 2007-3-26 22:04 | 作者: 余虎  | 来源: 《重庆日报》 | 查看: 16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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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u}f+m*J"?0~r  西政新闻网讯   杨家坪鹤兴路片区旧城改造工程强拆案引发热议,不少网民意见认为,只要住户未与开发商达成拆迁协议,有关部门就不能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强拆。昨日,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谭启平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指出,不要造成对物权法的误读。西政人博客 Uv`gT.\R

7M)X#k+G-N  “本案不能适用物权法。”谭启平说,首先要弄清楚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新通过的《物权法》要从今年10月1日才开始施行,因此,在物权法施行前,仍然应适用我国现有的有关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他说,就是在物权法实施后,那种认为只要不达成协议就不能强制征收个人私有房产的说法也是不对的。因为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对集体、私人的不动产进行征收。如果纯粹认为物权法的规定是为了保护个人私有财产,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征收个人不动产,那将来城市改造就难以进行了,显然是对物权法的一种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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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a7\ef({.f1[  “如果说开发商进行旧城改造,纯粹是为了私利,我不完全赞成这种说法,而且在逻辑上也不成立。至少,通过旧城改造能改变城市形象,吸引更多的投资,增加就业,显然包含了公共利益的成分。”谭启平说,有法学专家在网上发表言论认为如果物权法实施,本案将是另外一个结果,这种结论太过于绝对。西政人博客T ~9b$J4o2i

p2{s hcr;E  “本案还要看所进行的法律程序是否合法。”谭启平说,按照2001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1999年3月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必须履行下列程序:第一,拆迁人应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方能实施拆迁;第二,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应按规定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以达成拆迁协议;第三,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在裁决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才是强拆。如果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搬迁义务,就可以实施强拆。强拆的方式一是由房屋所在地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直接进行,另一种方式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西政人博客1q!a4B-c$Y']jy.q

5s2bG[.pX%w  “本案还有一个关键是关于具体拆迁补偿的合理性问题。”谭启平认为,被拆迁人将现有房屋与未来建成的房屋作一比一的面积换算,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事实上,房屋拆迁涉及两个权利,一是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二是与房屋所有权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仅限于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而不包括房屋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因为城市土地所有权是国家的,开发商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就获得了该土地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这部分,开发商勿需再向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因此,开发商今后建成的房屋价格是由房屋的建造成本、土地出让金和利润三者构成,高于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补偿价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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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O*?z'p*hl  谭启平认为,在处理这起强拆案过程中,政府管理部门通过新闻媒体把事件的来龙去脉予以公布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只有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大家发表的观点才会更客观,更有助于辨明是非。西政人博客!W3q4| eIx@3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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